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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包含三个方面的要素

发布时间:2019-12-16

  (1)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这是对商品社会基本价值的违背,直接影响到社会交易的安全、经济秩序的稳定。

  (2)有根本违约行为。这从两个方面界定了合同诈骗:一是时间上需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后,方可考察其行为性质;二是程度上必须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只有行为人违约并使合同根本无法履行,才可以看出行为人可能的非法占有的心理态度。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倘发现合同对方有可能逃避义务时,可采取中止履行合同、通知相关各方停止支付或发货等措施予以预防,此时不宜适用刑法。

  (3)因其行为最终致对方财产严重损失。这反映了行为人对对方财物占有的非法性。仅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足罚,需同时具备非法占有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侵犯了两个客体,其中之一就是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倘对方财产权益最终未受到侵害,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就不齐备。在实践中,对“未遂的合同诈骗行为”的处理应当十分慎重,因未遂行为并未造成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损失。以上三个要素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过程中缺一不可,违背诚信原则反映了行为人的欺诈故意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违约、非法占有的行为进一步印证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并使行为具备了不法性,从而具有可罚性。